乐丽华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户籍赔偿金取得城镇赔偿标准
来源:乐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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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杨某本人是外省农村户籍,一直在绍兴市务工,2016年杨某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与保险公司及车主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委托我代理交通事故诉讼事宜。

案情分析我接手本案件后,发现杨某一直在绍兴市务工,但居住信息不连续,也没有在单位供职,经与其家属沟通谈话认为因其居住事实存在,可以向其暂住地居委或村委出具居住证明,证明其长期稳定居住的事实。

代理意见:经过搜集,我们取得了暂住证、居住证明等材料证明其交通事故前一直稳定居住在绍兴市,且虽然暂居在农村,但因其为外省农村户籍,长期在绍兴市以非农收入为生活来源,消费水平与城镇居民一般,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对杨某来说更为公平。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建议:目前户籍登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但对于户籍未在绍兴市内的农村户籍,若希望参照城镇标准,仍应提供在本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和在本地的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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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丽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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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外贸大厦11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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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乐丽华
  • 执业律所:
    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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